河北大河邯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民初1147号 原告:**,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邯钢南门邯钢设计院。 负责人:***,该设计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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