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民初1147号
原告:**,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邯钢南门邯钢设计院。
负责人:***,该设计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