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民初620号
原告:武安市文剑机械设备制造厂,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上团城乡上团城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67853749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成,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291940XX。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安市文剑机械设备制造厂与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武安市文剑机械设备制造厂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安市文剑机械设备制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武安市文剑机械设备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