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5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志丹县。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2月3日生,住陕西省志丹县。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住所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229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给付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8750元;2、执行费181元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负担。
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履行案件款18750元,交纳执行费181元,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案件款18750元领取。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25执恢2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1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