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583号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55216566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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