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陕0625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负担,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经四查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基金、车辆、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剩余2000元未支付。被执行人***在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人谈话,申请执行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执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