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志丹县。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2月3日生,住陕西省志丹县。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住所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229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给付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875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34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
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未履行案件款。依法对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志丹县文化艺术中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执2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