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967号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552165663C,住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志丹县。
被告:***,男,住志丹县。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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