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967号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552165663C,住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志丹县。 被告:***,男,住志丹县。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