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379号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以私下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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