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379号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以私下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