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625民初2380号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552165663C,住所地:志丹县,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在原告处购买电视欠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0年5月25日在原告处购买一台电视机,欠款10000元,并于2010年5月25日出具了10000元的欠条。2010年9月3日支付5000元,剩余5000元不再支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欠条1张,用以证明于2010年5月25日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0000元的事实,且符合证据属性,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志丹县海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