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奉催字第19号
申请人:株洲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株洲某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300051/2126659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3日、出票人为奉化某某公司、收款人为***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株洲某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