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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6民初1653号 原告: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德政街西段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