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一审被告: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港区***乡周项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