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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渡江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7民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市渡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 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渡江镇圩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28014687763H。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男,1995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2**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MRF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28号中祥玖珑湾一期5号楼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979378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6号诚铭商务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142516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龙南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石人片区A-1地块(龙南总部经济区企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H1AG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市,身份证号码: 3 360727199411181223。 上诉人龙南市渡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渡江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省、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缘梦公司”)、原审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华帆公司”)、龙南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南旅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2021)赣078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渡江镇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为上诉人渡江镇人民政府无需对工程款1153362.5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省和同缘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渡江镇政府代替同缘梦公司垫付款项的性质是农民工工资,不是工程款;二、(2020)赣07民终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同缘梦公司应当将渡江镇政府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偿还给渡江镇政府。渡江镇政府垫付款2849249.5元包含了支付给***的60万元,整个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全部都是同缘梦公司支付;三、由于同缘梦公司资金链断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案涉工程的包工头、务工人员多次上访,渡江镇政府是基于平息社会矛盾,才垫付了案涉工程的部分农民工工资,并非自愿,垫资后立即启动追偿程序;四、渡江镇政府出具的《承诺》是受胁迫所作,应认定无效;五、即使认定《承诺》有效,渡江镇政府支付工程款应按照不高于木屋工程竣工决算核算价,但案涉木屋工程至今未竣工决算,也未通过审价审核,《承 4 诺》中的付款条件也不具备,一审判决依据验收单认定木工工程价款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辩称,一、渡江镇政府早在2018年12月招标之前就全程参与本案项目,并且派人一直在现场监督。渡江镇政府一直都是实际支付项目工程款,渡江镇政府对工人工资的作出承诺是在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渡江镇政府应当向***支付工程款。二、木屋工程及公共厕所建成后已投入龙南第二届文化旅游节的使用,同时因为当时全国进行大棚房整治,本案项目经督察存在占用农田进行非法建设,已由镇政府拆除,无法结算的责任应当由渡江镇政府自行承担。三、原审对验收单的认定是正确的。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中建华帆公司辩称,中建华帆公司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以一审查明的事实为准。 龙南旅投公司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同缘梦公司、**省、振华公司未作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省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06472.5元及逾期占用资金的利息(利息以1406472.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为49460.95元,从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85%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1810.09元,实际计付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前述金额暂共计人民币1477743.54元;2.判令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公司、龙南旅投公司、渡江镇政府、同缘梦公司对**省所欠上诉第一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省、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公司、龙南旅投公司、渡江镇政府、 5 同缘梦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7日,龙南县人民政府(甲方)与同缘梦农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龙南国际智慧农业科技产业园暨乡村振兴基地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一、项目概述,双方携手以渡江镇莲塘村为中心,辐射周边1-3个村共约3平方公里乡村,打造“一轴*两心*五区”产业发展新格局的“龙南国际智慧农业科技产业园暨乡村振兴基地”。总投资规模约4亿元整,政府以各类扶持政策资金出资,同缘梦集团以自有资金及资本市场出资。二、合作内容,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建设项目第一期——以“吃住游乐购”为主要功能的“农业+旅游”区,并由乙方在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设计施工。3.乙方与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成立项目运营公司,当地农民可以用房屋土地等实物作为出资入股到运营公司。协议签订后,同缘梦公司先将该项目的“诗蔬莲塘”一期工程交给***的施工队施工,因***施工队的施工进度太慢,被告同缘梦公司将其在广东省河源市做项目工程的**省调来接替。2018年10月19日**省(甲方)与***(乙方)签订《诗蔬莲塘木屋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决定由乙方承包赣州龙南县渡江镇莲塘村诗蔬莲塘项目木屋制作安装工程;项目木屋总共十栋,具体工作量未定,以实际工作量为准,综合单价为2750元一平方米;工期为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付款方式:完成工程量100%支付60%的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在业主及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一个星期内付完。之后**省(甲方)与***(乙方)又签订《诗蔬莲塘塑木走廊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决 6 定由乙方承包赣州龙南县渡江镇莲塘村诗蔬莲塘项目公共厕所工程,具体工作量以实际工作量为准;付款方式:完成工程量100%支付50%的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在业主及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一个星期内付完。签订合同后,***安排施工队进场施工。2019年1月26日双方对案涉两个工程进行结算,形成《诗蔬莲塘木屋工程验收单》,载明结算总金额为2356362.5元、《诗蔬莲塘公共厕所工程验收单》,载明结算总金额为253110元。验收单由***在施工员栏签名、**省在甲方签字栏签名,***在乙方签字栏的签名确认。2019年3月11日渡江镇政府向***出具《承诺》,载明“渡江镇政府将督促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结清诗蔬莲塘项目木屋工程款。如果到期此工程款未结算清,渡江镇政府将负责于2020年1月24日前按照不高于木屋工程竣工决算审核价解决付清此工程款。如果在此时间之前安排支付诗蔬莲塘(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款时,应优先安排资金解决该款项。”2018年12月11日的龙南县渡江镇诗蔬莲塘(一期)项目中标公示中显示,该项目招标人为渡江镇政府,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招标项目为龙南县渡江镇诗蔬莲塘(一期)项目。2019年1月31日就龙南县渡江镇诗蔬莲塘(一期)项目,被告渡江镇政府(甲方,发包人)与被告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建设设计院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及龙南旅投公司(丙方,投资单位)三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019年1月26日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总包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龙南县渡江镇诗蔬莲塘(一期)项目发包给***”。为查 7 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调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法院(2020)赣0727民初232号及(2020)赣0727民初240号案件卷宗。(2020)赣0727民初23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认定,同缘梦公司因建设龙南县渡江镇诗蔬莲塘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导致该工程务工人员多次上访。渡江镇政府为平息上访事件,于2019年1月至2月间,代同缘梦公司垫付了涉案工程的部分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其中***领取了60万元,并于2019年9月5日、9月17日分别收到龙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174270元、428730元,即原告共收到工程款人民币1203000元。在(2020)赣0727民初240号案卷中,可知在2018年7月7日同缘梦农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龙南政府签订《龙南国际智慧农业科技产业园暨乡村振兴基地合作框架协议》,开始是在渡江镇做“诗蔬莲塘”一期工程,***是同缘梦公司在龙南的负责人;同缘梦公司先将渡江镇的诗蔬莲塘项目发包给案外人***,因***施工进度慢故在2018年8月退场,随后同缘梦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省。同缘梦农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同缘梦公司系同一团队运作。另查明,因为本案建设的诗蔬莲塘项目占用了农田,恰在此时全国开始进行“大棚房”专项整治,2019年2月诗蔬莲塘项目被责令停工并被全部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责任主体,首先是渡江镇政府、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龙南旅投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一,案涉工程均为**省转包给***,***未提交证据证明**省与渡江镇政府、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龙南旅投公司存在法律关系;第二,***与** 8 省签订的相关合同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另一合同签订时间不明,而渡江镇政府于2018年12月11日才发布被告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渡江镇诗蔬莲塘(一期)项目的公告,并由渡江镇政府与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建设设计院有限公司及龙南旅投公司三方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综上,***承包施工案涉工程时间上早于渡江镇政府、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龙南旅投公司介入案涉工程。故***诉求渡江镇政府、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及龙南旅投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证据不足;但在2019年3月11日渡江镇政府出具《承诺》愿意对木屋工程负责并结清工程款,该承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应视为渡江镇政府自愿承担本案木屋工程款支付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中***从政府部门共收到1203000元,因渡江镇人民政府仅承诺对木屋工程负责,故***已收到的政府款项应视为是木屋工程款,渡江镇政府仍应向***支付木屋剩余工程款。再者关于同缘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结合同缘梦公司与**省签订的《合作协议》与(2020)赣0727民初232号及(2020)赣0727民初240号案卷,可证实同缘梦公司于2018年8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省,**省再次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同缘梦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证明是否付清工程款,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同缘梦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内向***承担责任。最后,***从**省处承接案涉工程,双方签订了合同,***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省应当按约向***支付对应的工程款。关于案涉工程款,《诗蔬莲塘木屋工程验收单》《诗 9 蔬莲塘公共厕所工程验收单》均有各方签字确认,可认定木屋工程款总计为人民币2356362.5元,政府部门已支付木屋工程款1203000元,剩余未支付木屋款为1153362.5元;公共厕所工程款为人民币253110元,***未收到工程款,**省、振华公司、中建华帆公司、龙南旅投公司、渡江镇政府、同缘梦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该款项,即欠付的公共厕所工程款为253110元。故***仍有1406472.5元工程款未收到。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省应当在2019年3月底付清。***诉求计算利息,予以支持,但是应当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2019年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5%,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85%,故应当以未付工程款人民币1406472.5元为本金,按照上述时间段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由同缘梦公司、**省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406472.5元给***,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渡江镇人民政府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工程款1153362.5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第一、二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10 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被告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省负担10600元,渡江镇人民政府负担8000元。 二审期间,渡江镇政府向本院提交诗蔬莲塘项目工程审核评估情况汇总表、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各一份,拟共同证明***所承建的木屋工程在拆除前,2019年3月8日经第三方江西**资产评估公司对该木屋工程进行评估,木屋工程的评估价值为1214908元,故***一审所提交的《诗蔬莲塘木屋工程竣工验收单》木屋工程价款2356362.5元应不予认定。 ***经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联;中建华帆认为其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对该组证据不予质证;龙南旅投公司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案涉项目工程审核评估情况汇总表没有加盖公章,所评估的资产为固定资产,该评估报告为不完整的评估报告,未明确具体的评估对象。同缘梦公司、**省、振华公司未作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渡江镇政府提交的诗蔬莲塘项目工程审核评估情况汇总表、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不是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且该报告因木屋工程的图纸只有施工草图,缺乏材料清单等依据,预算价为单项总价,***对该评估价不予认可,故该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木屋工程款尾款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木屋工程已在“大棚房”专项整治中于2019年2月拆除。渡江镇政府在二审中提供的诗蔬莲塘项目工程审核 11 评估情况汇总表、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并非完整的评估报告,且该评估依据系施工草图,缺乏木屋工程材料报价清单,也不足以作为木屋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价。一审法院根据**省、***签订的《诗蔬莲塘木屋工程劳务承包协议》《诗蔬莲塘木屋工程验收单》认定案涉木屋工程款结算价为2356362.5元,认定事实清楚。渡江镇镇府主张案涉木屋工程款为1214908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渡江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案涉木屋项目工程款及利息清偿的连带责任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同缘梦公司将龙南项目工程转包给**省,**省于2018年10月19日将诗蔬莲塘木屋工程及工程厕所工程劳务分包给***,因同缘梦公司拖欠工资引发上访等问题,2019年1月31日渡江镇政府代同缘梦公司支付给***60万元,***再次向渡江镇政府主张工程款时,渡江镇政府向***出具了《***》。从《***》内容来看,渡江镇政府付款条件是如果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未结清诗蔬莲塘项目木屋工程款,渡江镇政府将负责于2020年1月24日前按照不高于木屋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价解决付清此工程款。故渡江镇政府对同缘梦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木屋工程款即由渡江镇政府代为支付案涉木屋项目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渡江镇政府主张该《***》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出具时具有法律效力,渡江镇镇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现案涉木屋工程价款确定,同缘梦公司、渡江镇政府均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木屋工程款尾款,在核减***已收到的工程款 12 1203000元后,一审判决渡江镇政府对木屋工程款尾款1153362.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渡江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7.76元,由上诉人渡江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勉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 健 代理书记员  邱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