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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50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28号中祥玖珑湾一期5号楼4#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兴国大道1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奕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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