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50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28号中祥玖珑湾一期5号楼4#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兴国大道1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奕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