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兴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1363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女,198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滩儿上路12号繁荣广场B栋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979378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23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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