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兴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40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滩儿上路**繁荣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9793786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女,汉族,1983年4月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院中段********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11310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诉被告赣州振华装饰有限公司、***、**、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邱 霞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