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臻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臻典装饰有限公司、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执226号 申请人:南阳市臻典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唐河县湖阳镇叶山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 南阳市臻典装饰有限公司与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8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臻典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7993957元,支付以79939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受理费69495元,由原告南阳市臻典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被告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755元。因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市臻典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车辆及机械设施,但暂时无法执行处置。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328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臻典装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方奕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