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大建工有限公司

河南优盛家具有限公司、河南正大建工建设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财保54号 申请人:河南优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自才,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正大建工建设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乡台**台全路向西100米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优盛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大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兴业大厦支行,账户为46×××17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优盛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大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兴业大厦支行,账户为46×××17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