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大建工有限公司

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7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乡台**台全路向西100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住河南省博爱县v>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住郑州市v> 上诉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元,由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