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625号
申请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乡台**台全路向西100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742112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二路东段北侧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0825MA45X2EF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002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00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任艳珂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