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勿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腾安瑞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782号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勿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溪乡新溪街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腾安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社区五里桥106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占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永东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保利海上五月花13栋1**2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勿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腾安瑞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永东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89元,合计9558元,由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