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德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德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陵县物资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恢1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济南德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商河县*****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陵县物资总公司,所在地陵城政府路南首。 申请执行人济南德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县物资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商经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03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陵县物资总公司名下房产(产权证号:**,面积:620.5平方米,289.00平方米)一套,土地【地号:7-(5)-5】一处,经合议庭评议,建议暂时中止对上述查封房产及土地的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616090.80元,诉讼费11171元,全部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置可否。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