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26民初2380号
原告:***(又名***),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0岁,汉族,住商河县。
被告:济南德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德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4元,减半收取2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