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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6058号 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五组世纪大厦博客领地1幢60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已减半),由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