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6058号
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五组世纪大厦博客领地1幢60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已减半),由原告滨海恒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