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五组世纪大厦1幢60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盐城创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445号(19)。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创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盐城创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7元,减半收取5098.5元,由上诉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胥 霞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