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3284号
申请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五组世纪大厦博客领地1幢60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