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1622号之二
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丁字港口北侧堆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701047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五组世纪大厦博客领地1幢6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8379698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现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保全费1549.3元,由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