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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1622号之二 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丁字港口北侧堆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701047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五组世纪大厦博客领地1幢6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8379698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现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保全费1549.3元,由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