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70号
申请人:***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P7PK21A,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83796986N,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