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47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559108,住址:泸州市泸县云龙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珊珊
书 记 员 **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