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47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559108,住址:泸州市泸县云龙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珊珊 书 记 员 **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