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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1071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开发区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