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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796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彬),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79668935E,住所地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清华园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水双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13992522Y,住所地睢宁县官山镇府前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彬)、******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山水双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