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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375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79668935E,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69558.21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69558.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