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6591号
原告:**,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彬(**),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组17号,现住睢宁县。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79668935E,住所地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清华园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杜彬、******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新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顾雅情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