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2944号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魏庙镇清华园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沛县正阳大道东侧城投御园8号楼1-105、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