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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杜彬、***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2497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杜彬,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睢宁县。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清华园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7966893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杜彬、***、******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未按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武 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