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尚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云峰北路早船酒店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77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莱州市云峰北路早船酒店,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云峰北路6348号。 经营者:***,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再审申请人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莱州市云峰北路早船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5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涉案木门颜色由被申请人聘请的设计师指定确认,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被申请人设计师朱喆,2018年9月8日在“早船莱州店项目设计沟通群”以微信图片,将木门颜色和样式发给申请人。2018年10月7日,申请人对涉案木门进行现场安装。2018年10月15日,在申请人安装木门的第8天,被申请人进家具时,提出安装木门颜色与家具颜色不协调,被申请人最终决定拆除木门,更换颜色,导致其聘请的设计师朱喆的不满。被申请人的设计师朱喆,2018年10月15日当日在《早船莱州店项目设计沟通群》与被申请人负责人王总、**进行微信语音内容沟通,证实导致木门被拆除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被申请人进家具时,被申请人发现安装木门颜色与家具颜色不协调,最终决定拆除木门,更换木门颜色的事实。2.二审对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语音证据未进行任何说明认定,二审根据被申请人单方提供的重新购买木门的价格清单及单方让木门厂家开具的证明,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错误。3.申请人在一审中也提交了木门厂家的负责人**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已经安装80%木门工作量的事实。申请人安装木门的时间(2018年10月7日)与被申请人决定拆除的时间(2018年10月15),相差8天的事实,且该事实证实被申请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制止、避免损失的扩大,被申请人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莱州市云峰北路早船酒店、***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提交的其与朱喆微信记录,截屏存在明显剪辑,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无异议的微信记录可知,昵称“**”***将朱喆设计师发的图片发到群里,问“这不是设计师认可的吗”监理***回复,“照片那个有环境灯光色,你拍的这个还是在天光下拍的,照片手机看不出来”,被申请人方工地代表**回答说手机照片存在色差,以实物样板为准,说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设计师木门颜色要求后,未与实物样板对比就加工、安装,色差问题是因申请人方原因造成。关于申请人完工情况,录音中***所述的90%是预估重新返工的木门、木饰面等工程,实际完成不到90%。申请人为了避免返工私自撤场,因申请人方过错产生的木门重新定制安装的工程不属于新增工程项目,不存在增付费用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应否对案涉木门、木饰面等装修材料色差较大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案涉承包合同约定,装修材料应以设计师指定品牌为准,根据在案证据及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定制的装修材料已经相关设计师认可。经查阅原审卷宗,被申请人为重新定制、安装案涉装饰工程产生的费用,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书面证明及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申请人应对该部分重新定制安装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是否完成案涉工程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方施工人员***的录音可知,2018年10月19日双方均认可已完成案涉90%的工作,申请人虽主张其于2018年10月20日恢复施工后已完成工程,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对其施工情况的认可,故原审法院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亦无不当。 综上,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杜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