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尚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西能宝泉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3857号 申请人: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6488021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西能宝泉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海路与羊临路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77961424U。 法定代表人:**连,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西能宝泉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9)鲁078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给被执行人潍坊西能宝泉天然气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潍坊西能宝泉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和股权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月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潍坊西能宝泉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和房地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潍坊西能宝泉天然气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将被执行人潍坊西能宝泉天然气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通过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潍坊西能宝泉天然气有限公司有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潍坊西能宝泉天然气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汉 庆 审判员 郭 峰山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