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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云峰北路早船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辖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云峰北路早船酒店,住所地莱州市云峰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莱州市云峰北路早船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3民初5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两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莱州市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的酒店整体装修,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是莱州市云峰路早船店,其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双方只约定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是莱州市云峰路早船点,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莱州市,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也是莱州市,而莱州市只有一个烟台仲裁委员会(莱州分会)。由此可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被上诉人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烟台仲裁委员会(莱州分会)提起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烟台仲裁委员会(莱州分会)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莱州市云峰北路6348号,被上诉人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槐荫区,合同中约定的“当地仲裁委员会”指向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真实有效,表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选择仲裁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故本院依法认定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鉴于装饰装修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故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莱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