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0民初3078号
原告: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64880215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诺德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座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04200092480。
法定代表人:王在科,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诺德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9元,由原告山东清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