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03财保620号
申请人:山东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海韵路北、科研路东;鲁(2020)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010265号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82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海韵路北、科研路东;鲁(2020)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010265号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8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