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3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同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城花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06077122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康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272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7892078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赵淑红,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同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康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淑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以(2019)鲁0213执452号案立案执行,现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康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淑红已履行完毕(2017)鲁021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