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执45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同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县城花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86077122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康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272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7892078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赵淑红,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同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康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淑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缴纳保证金,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至2019年10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1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