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兴安装有限公司

沂南县同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执3347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同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生,住胶州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询网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辆无登记,经本院到胶州市不动产登记查询,没有发现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在监狱羁押。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