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执3347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同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生,住胶州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询网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辆无登记,经本院到胶州市不动产登记查询,没有发现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在监狱羁押。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