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存,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沂南县同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沂南县同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淑广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