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执恢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8层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N495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和23日作出(2020)川1124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1124执保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都江堰井研灌区管理处(井研县移民服务中心)的工程款人民币410000元。本院已提取了被执行人在都江堰井研灌区管理处(井研县移民服务中心)的工程款人民币196000元,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都江堰井研灌区管理处(井研县移民服务中心)工程款人民币21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