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执恢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8层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N495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和23日作出(2020)川1124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1124执保9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