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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4执4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N495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都江堰井研灌区管理处(井研县移民服务中心)有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都江堰井研灌区管理处(井研县移民服务中心)的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