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4执4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N495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都江堰井研灌区管理处(井研县移民服务中心)有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锦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都江堰井研灌区管理处(井研县移民服务中心)的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