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02执3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168号。
负责人万三华,行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与电西街交叉口东北角克拉公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东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2018)豫1702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借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如期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则以被告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与电西街交叉口东北角克拉公1-××号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三、向房产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房产,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拒不接收该房产。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土地,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拒不接收该土地。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702执37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