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02执37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168号。
负责人万三华,行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与电西街交叉口东北角克拉公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东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收益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