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民终5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东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与电西街交叉口东北角克拉公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